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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阮荣青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荣青,李新华、阮大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阮荣青被执行人:李新华、阮大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阳十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新华、阮大光再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新华、阮大光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新华在银行存款15061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毛创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