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磁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增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记香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增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记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594号原告邯郸市增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磁县辛庄营乡郭小屯村东。法定代表人刘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男,工人,住邯郸市,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立新,男,工人,磁县磁州镇人。被告张记香(又名张玉香),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安丰乡马庄村198号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410522197007144765。委托代理人李向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增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记香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增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邯郸市增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增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2元,减半交纳1,591元,由原告邯郸市增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晓松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人民陪审员 张 策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