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坊法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绪苓与郭志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坊法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陈绪苓,个体业主。被执行人郭志刚,下岗工人。陈绪苓与郭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坊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志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潍城区支行的帐户22×××28存款52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振宇审判员 王宏志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厚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