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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邹良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邹良峰,漯河市顺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郑道勇,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常喜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英协路55号院7号楼(华悦时间广场)。法定代表人:杨巍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妤,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阜临路林业局楼下。机构代码:76687695-4。法定表人:刘玉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良峰,男,汉族,1979年4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良峰,男,汉族,1979年4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系皖K×××××/KN147号机动车实际所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顺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107国道何王庄对面。法定代表人:赵继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军、宋晋中,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道勇,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系皖N×××××/NK463挂机动车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翁墩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薛卓友,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解放北路徽商小区10栋1层1号。机构代码:78106174—5。法定代表人:刘国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雷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喜梅,女,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王晓军、宋晋中,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邹良峰、漯河市顺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郑道勇、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常喜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一初字第0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和解,于2013年4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