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蓟民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与天津市蓟县人民医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天津市蓟县人民医院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二初字第19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城西大街。代表人赵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健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蓟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兴华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魏云志,院长。委托代理人苏伟然,蓟县人民医院干部。委托代理人刘洪军,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蓟县人民医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撤回起诉。��件受理费449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希兴代理审判员 刘香凝人民陪审员 高 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成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