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08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华铁信息技术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华铁信息技术开发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0837号原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注册号100000000008032(4-1)。法定代表人任洪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容冰。委托代理人魏改莲,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华铁信息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二区300幢,注册号110108004228301。法定代表人刘虎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华铁信息技术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对北京市华铁信息技术开发总公司名下于中国工商银行新街口支行开立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予以冻结。现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为此,裁定如下:冻结北京市华铁信息技术开发总公司名下于中国工商银行新街口支行开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 健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婉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