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与张素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张素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7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四川大厦北附楼。负责人何建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干云,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迪,该支行法律顾问。被告张素纯,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诉被告张素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雪(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