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单某某,现住长春市。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某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莹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