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法行非诉审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社军、马海花不缴纳社会抚养费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社军,马海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法行非诉审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高海山,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张社军。被执行人马海花。申请执行人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01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申请,不符合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2013)01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武文海审 判 员 杨红涛人民陪审员 李长海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艳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