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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巴东执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赵忠信、赵德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赵忠信,赵德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执字第0038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江宁路212号6楼。法定代表人俞银贵,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忠信,男,生于1974年12月20日,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被执行人赵德淑,男,生于1973年6月12日,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的(2010)沪黄证经字第11271号和(2010)沪黄证经字第11272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3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赵忠信、赵德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4月25日前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忠信、赵德淑至今未履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忠信、赵德淑有多功能(旋挖)钻机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忠信租赁的由赵德淑担保的型号为SD28的多功能(旋挖)钻机一台。二、由被执行人赵忠信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赵忠信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赵忠信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续行查封的,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千松审判员  田祚海审判员  李和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