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瓶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施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年××月××日核:月日拟稿:月日文别:(2013)杭余瓶民初字第77号共印5份标题: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原告:施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审判员杨春海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缪剑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