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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高新区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卫军与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军,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高新区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陈卫军。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大街118号。法定代表人王益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0)济高新区商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济南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有2013年4月30日到期的债权100万元,2013年5月30日到期的债权100万元,2013年6月30日到期的债权3683932.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济南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未到期债权2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