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66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16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2)灞执字第0082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给付下余案件款16442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将案件款交付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1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正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