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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原执字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靳国良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靳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原执字69-1号申请执行人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原阳县城关镇南干道***号。法定代表人张金成,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靳国良,男,1959年6月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蒋庄乡裴刘村。关于申请执行人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靳国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靳国良地址不详,且无法找到此人。后经本院多次到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靳国良的存款情况无任何存款记录,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院裁定该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持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逊芝审判员  徐献国审判员  付东方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常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