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弋民一初字第006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甘建银与朱上荣、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建银,朱上荣,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0626-1号原告:甘建银,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告:朱上荣,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法定代表人:俞启海。本院受理原告甘建银诉被告朱上荣、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异议人住所地为芜湖县湾沚镇荆江东路荆龙市场紫荆苑小区2栋2单元402室,加工行为地在南陵县,芜湖市弋江区既不是加工行为地,也不是两被告所在地,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将该案移送芜湖县人民法院或者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点在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办事处金石新城一期二标段工程,因此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元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果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异议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