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响民初字第04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耿慧慧与王海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响民初字第0497号原告耿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盛光。被告王某甲,居民。原告耿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春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盛光、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响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孩王某乙。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我怀孕期间,被告对我不闻不问,从不给我生活费用。我生孩子坐月子期间,被告和他母亲也只是为我做做饭,从没有对我和孩子体贴照顾过。满月后,我到苏州跟被告一起生活,他上班,我带孩子,可是他从不给我生活费。无奈之下,我就于2011年5、6月份独自回娘家居住。从此,被告既不来看我也不打电话,就连过春节被告也没去看我,二人分居至今。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王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承担小孩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我要求抚养小孩,抚养费我独自承担。原告坐月子满月后去苏州,我上班,原告带小孩,我中午要回来做饭给原告吃。有时我中午没回家做饭,原告就认为我没照顾她。虽然我钱争的少,但我会给原告用,没钱时还借给她用。我上班压力大,业余时间累了会上网,原告就同我生气。我2012年春节去原告娘家带她回家过年,原告和她母亲都不同意,于是我就生气回家了。从此,我就没往她家去过,两人也没有电话联系过。2012年10月份,原告将我父母的房子烧掉了,原告为此被拘留了。当时,原告母亲说过不要小孩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响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孩王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常有矛盾发生。2012年10月,因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将被告父母的房屋烧毁,并因此被判拘役三个月。婚生女孩王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只在其服刑期间,随被告父母生活过,现王某乙在原告处生活。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等具体情况分析后认为,婚生女孩王某乙随原告耿某生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耿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王永霞随原告耿某生活,被告王某甲自2013年5月起,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400元,直至王永霞独立生活止。该款每年给付一次,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春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志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