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知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波普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杭州波普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41号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壮宪。委托代理人罗龙江。被告杭州波普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波普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3年4月25日,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莉军代理审判员 王 玲代理审判员 徐 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