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鹿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要求宣告刘╳╳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鹿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刘XX。委托代理人张XX。申请人刘XX要求宣告刘**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XX以被申请人刘**于1995年9月间与他人离家外出打工后一直未回家,亦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死亡。经查,刘**,女,1971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X县X镇XX路X号。被申请人刘**未婚,其父母已死亡,与申请人刘XX系姐弟关系。刘**自1995年9月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17年。2012年2月14日,刘X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刘**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于2012年4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刘**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刘**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自1995年9月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17年,故申请人刘XX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死亡。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刘青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正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