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卢一炜与李忠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一炜,李忠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卢一炜。法定代理人卢建勇。法定代理人李幼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正祥。被告李忠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负责人阎江林。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何珽。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一炜与被告李忠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忠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一炜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一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卢一炜负担。审判员 金胜明书记员 朱黄莹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