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催字第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河南某某炭黑有限公司、董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催字第033号申请人:河南某某炭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法定代表人:董某。申请人河南某某炭黑有限公司申请公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2月25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公告申请人河南某某炭黑有限公司丢失的票号为30800053/92580832、出票人为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金额为79659元、付款行招商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出票日期2012年6月28日,到期日期2012年12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某某炭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郜丽娜审判员 梁瑞娟审判员 时连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振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