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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民诉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20-07-07

案件名称

董双杨与马倩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双杨;马倩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宿城民诉保字第0057号 申请人董双杨 被申请人马倩 申请人董双杨与被申请人马倩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0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苏C×××××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查封,并提供15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苏C×××××小型轿车一辆就地查封。 在本院查封期间不得对上述财产买卖、抵押、毁损,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该财产的所有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韩 峰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皓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