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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86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 浩人民陪审员  陈海宁人民陪审员  毛亚卫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