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86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 浩人民陪审员 陈海宁人民陪审员 毛亚卫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