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王家坪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桂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王家坪村民委员会,刘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民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王家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王家坪旧居。法定代表人白有乐,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刘桂林,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大专文化,系延安黄土风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王家坪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刘桂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桂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桂林向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王家坪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款199万元、100万元手续费的利息33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400元、执行费25650元共计2375050元整,后被执行人刘桂林陆续将该款缴纳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王家坪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4月25日将案件款全部领取。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10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延生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汪成龙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