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宾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张文书与袁会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书,袁会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684号原告:张文书。委托代理人:杨宏,宜宾县蕨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会华。原告张文书诉被告袁会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培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书及委托代理人杨宏、被告袁会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书诉称:原、被告因山林边界纠纷,2012年1月10日在村党支部书记肖玉刚、村委会主任滕明轩主持下在原告家进行调解。原、被告在前往现场指认山林边界途中发生口角。被告说原告用手指其鼻子继而用手扇了原告一耳光,原告当即感到头昏眼花。经在场人肖玉刚、滕明轩及原告妻子当即进行劝阻,事态才得以控制,随后原告之妻将原告扶回家中休息。村党支部书记肖玉刚、村委会主任滕明轩继续明确边界,在确定边界后,组织双方签订了山林纠纷调解协议,并对被告扇原告一耳光的事进行了交涉:要求有伤医伤,如无大碍则要被告承认错误了结。但原告声称头疼并当天搭摩托车到宜宾卫兴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后头痛、头昏;门诊随访一周;建议必要时头颅CT检查。原告最后于2012年2月21日在宜宾县人民医院进行CT检查后医疗终止。原告门诊费用共计462元。原告受伤医疗终结后,于2012年11月6日在蕨溪司法所调解,被告对打原告一耳光无异议,但拒绝给付医疗费用,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62元、误工费60元/天×7天=420元、交通住宿费28元,合计910元。被告袁会华辩称:原告在张文全的山上有3棵树,但张文全不让原告砍,原告就去砍我的树。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组织在原告家里进行解决,张文全和原告又打了起来,当时我一句话没说就出去了,事情也没有得到解决。后来又因边界问题发生纠纷,我老公砍了棵树,原告认为是他的,要求我们赔偿他1000元。2012年1月10日,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组织解决了半天,都认为树是我的。没解决好,去现场指认时所以发生了纠纷。当时我靠在树边,原告就用手指着我并用脏话骂我,我用手挡了一下,碰到原告的脸上,我是自卫,不是有意打他。这些事是原告来惹我的。肖书记给原告说,被打到了就去医院检查治疗,但未喊我一起去。边界和山林的问题是我和原告的老婆协商解决的。综上所述,我不认可赔偿原告的钱。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0日,蕨溪镇光明村党支部书记肖玉刚、村委会主任滕明轩在原告家主持调解原告张文书、被告袁会华山林边界纠纷。在前往山林边界的途中,原、被告发生争吵,原告用手指向被告,被告则打了原告张文书一耳光。原告当天到宜宾卫兴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后头痛、头昏;门诊随访一周;建议必要时头颅CT检查。2012年2月21日,原告在宜宾县人民医院进行CT检查后医疗终结,共用去医疗费462元。2012年11月6日,蕨溪司法所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身份证明,蕨溪司法所关于原、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情况说明,村党支部书记肖玉刚调查笔录,村委会主任滕明轩调查笔录,原告张文书在宜宾卫兴医院诊断证明书,原告张文书在宜宾卫兴医院门诊票据3张,原告张文书在宜宾县人民医院门诊票据1张,原告张文书乘车的车票,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属一个村组,邻里相处应以和为贵。原、被告在村干部主持处理山林边界纠纷时发生争吵,原告用手指向被告导致被告打了原告一耳光。在此次事件中,原告与被告发生争吵并用手指人实属不当,对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负30%的责任;被告在争吵时动手打人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应承担70%责任。对于原告主张7天的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在本次纠纷中的损失为:医疗费462元、交通28元,合计490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的70%为3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会华赔偿原告张文书损失343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文书负担15元,被告袁会华负担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培武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