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镇督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钟益春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钟益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督字第51-1号申请人: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张苇。被申请人:钟益春,成年。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被申请人钟益春已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3)甬镇督字第5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依法起诉。本案申请费174元,由申请人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戴盈盈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应晗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