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与王金祥、甄业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王金祥,甄业丽,刘宗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负责人:李立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祥,农民。被告甄业丽,农民。被告刘宗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诉被告王金祥、甄业丽、刘宗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于201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拴平审判员 张玉明审判员 吕 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