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行执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太原市小店区防震减灾局与山西盛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太原市小店区防震减灾局,山西盛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小行执审字第2号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防震减灾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19号。法定代表人郝志刚,局长。委托代理人冯美俊,女,32岁,该局科员,住太原市桃园四巷八号院。被申请人山西盛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252号20层。法定代表人李凤晓。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防震减灾局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小震罚字(2012)第49号地震行政处罚决定。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经双方协商被执行公司已签订地震安全性评价合同为由,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防震减灾局撤回其申请执行的小震罚字(2012)第49号地震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防震减灾局负担。审 判 长 赵景岳人民陪审员 于志军人民陪审员 孟利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思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