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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0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王文英与翟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英,翟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0286号原告王文英。委托代理人徐俊(受王文英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云丹(受王文英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志敏。原告王文英与被告翟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家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英的委托代理人徐俊、被告翟志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英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2011年11月16日,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为被告治疗垫付医药费89000元,后双方协商等肇事方的赔偿到位后由被告归还7万元,但被告反悔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7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翟志敏辩称:在其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支付医疗费的情况其不清楚,也没有借条,但是原告持有医疗费票据金额89000元。因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也没有全额赔付,且原告对其有抚养义务,应当在抚养费中抵扣,现只同意归还3-4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文英与被告翟志敏系母子关系。2011年11月16日,翟志敏发生交通事故后,为救治翟志敏,王文英垫付医疗费等费用计89000元。2013年1月9日,翟志敏诉肇事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2013年1月24日,王文英与翟志敏就垫付医疗费89000元的归还事宜在本院达成一致意见,由翟志敏在赔偿款履行后归还王文英7万元。后翟志敏在领取赔偿款时反悔,本院将7万元暂缓发放,王文英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王文英与翟志敏在本院对王文英为翟志敏垫付医疗费如何归还达成的一致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翟志敏未按约归还属违约,故对王文英要求翟志敏归还7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翟志敏要求王文英承担抚养义务、抵扣抚养费的辩称意见,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理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翟志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文英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元、保全费910元,合计1925元,由翟志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家先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岚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