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建霞与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霞,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马建霞。委托代理人李留义,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春磊,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武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霞与被告郑州鑫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马建霞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建霞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安治林审 判 员 刘 荷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