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二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庆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二初字第633号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法定代表人:刘梦友,该联社主任。被告:孙庆辉,男,1977年10月28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庆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84.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员 杨家兴代理审判员 秦颖卓代理审判员 高 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