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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安图永盛物业有限公司与金永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永盛物业有限公司,金永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安图永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明月镇新安街。法定代表人丁慎有,经理。被告金永泽,男,现住安图县财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永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永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永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永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图永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