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洁云与马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云,马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21号原告李洁云,唐山市开平区恒利轮胎经营处业主。被告马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洁云与被告马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洁云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洁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凡洪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