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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二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安徽星河车辆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国市众发客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星河车辆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国市众发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二初字第00058号原告:安徽星河车辆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连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世才,宁国市甲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轩云,该公司员工。被告:宁国市众发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明,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俊波,宁国市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国宝,宁国市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星河车辆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国市众发客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星河车辆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星河车辆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星河车辆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636元,由原告安徽星河车辆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周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