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执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陈培霞与杜宏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培霞,杜宏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417号申请执行人:陈培霞,女,1954年6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宏芹,女,1962年1月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3)明民一初字第002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标的款为本金20000元、利息2670元,申请执行人垫付标案件受理费150元、案件执行费为200元,合计230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光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予以查封。现因被执行人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宏芹在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光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款230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永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