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2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西安奔奥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安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奔奥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安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2329号原告:西安奔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陈永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平。被告:西安安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葛鹏,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奔奥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安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奔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73元。审 判 长 石丽屏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靳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