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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敏忠与被告姜秀英、孙宏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忠,姜秀英,孙宏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84号原告周敏忠,男,汉族,1953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地西安市新城区。被告姜秀英,女,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居住于西安市新城区。被告孙宏昇,男,汉族,1959年6月21日出生,居住于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敏忠与被告姜秀英、孙宏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敏忠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敏忠撤回起诉。诉讼费1057元由原告周敏忠承担。审判长  王玮审判员  王钰审判员  姚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