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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158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4月26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丁 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