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158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4月26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丁 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