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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杨春琪与张明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琪,张明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670号原告杨春琪,男,194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盛少华,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国,男,195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杨春琪诉被告张明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现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60元,合计11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合计17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车延新审判员  刘月纯审判员  张钧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