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杨春琪与张明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琪,张明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670号原告杨春琪,男,194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盛少华,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国,男,195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杨春琪诉被告张明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现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60元,合计11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合计17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车延新审判员 刘月纯审判员 张钧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