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城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王田田、王作威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田田,王作威,青岛市胶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王田田。申请执行人王作威。法定代理人朱记岭,女,1967年5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市胶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福州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71807572-2。法定代表人张启荣,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田田、王作威与被执行人青岛市胶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16日到庭履行12120元的还款义务,并于2013年4月23日向两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朱记岭发放完毕,故本案结案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青民一终字第2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