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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537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