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537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