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龙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王林武与俞民、方庭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武,俞民,方庭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商初字第297号原告:王林武。被告:俞民。被告:方庭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武与被告俞民、方庭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武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林武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林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王林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莉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殷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