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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龙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王林武与俞民、方庭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武,俞民,方庭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商初字第297号原告:王林武。被告:俞民。被告:方庭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武与被告俞民、方庭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武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林武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林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王林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莉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殷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