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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三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海涛、高明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三原制造有限公司,南阳市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海涛,高明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97号原告南阳市三原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广晓,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德丽,任董事长。被告李海涛。被告高明哲。原告南阳市三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海涛、高明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市三原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南阳市三原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三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49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245元。审判员 崔 炯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依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