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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龙法执字第38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深龙法执字第387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负责人殷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樊某某。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被执行人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69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0年0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樊某某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中兴路北侧一品东门雅园北楼裙楼2139号商铺(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20003079**号)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春秀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