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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执字第055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宇飞与被执行人刘俊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飞,刘俊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554-2号申请执行人:张宇飞,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刘俊山,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俊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俊山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俊山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俊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