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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乔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冯长平与刘作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长平,刘作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乔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冯长平。37072519650430171X被告刘作丰。370725196808221735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长平与被告刘作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作丰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轿车一辆(鲁G×××××)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刘作丰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炳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