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乔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冯长平与刘作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长平,刘作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乔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冯长平。37072519650430171X被告刘作丰。370725196808221735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长平与被告刘作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作丰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轿车一辆(鲁G×××××)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刘作丰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炳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