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碑刑初字第0025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2012年10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月2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本市振兴路伺机抢劫,适逢被害人魏某某放学途经此处。被告人张某将魏某某拦住,欲借其手机未果,便将被害人魏某某叫至朱雀东坊北区1个单元楼楼洞内,通过语言威胁将被害人魏某某1部黑色奥克斯M689型手机(经评估价值620元)抢走。后被告人张某将赃物销赃,赃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供述笔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二、未追回的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 璐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崔来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