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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王槐德与陈碧君、陈秀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槐德,陈碧君,陈秀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64号原告王槐德。委托代理人杨剑龙。被告陈碧君。被告陈秀芹。委托代理人陈洵喜。原告王槐德诉被告陈碧君、陈秀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槐德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槐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王槐德负担。审 判 员 徐亦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鲍平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