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王槐德与陈碧君、陈秀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槐德,陈碧君,陈秀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64号原告王槐德。委托代理人杨剑龙。被告陈碧君。被告陈秀芹。委托代理人陈洵喜。原告王槐德诉被告陈碧君、陈秀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槐德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槐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王槐德负担。审 判 员 徐亦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鲍平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