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邓志愿与赖建雄、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愿,赖建雄,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邓志愿,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赖建雄,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6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起诉认为,2013年4月4日上午,被告赖建雄驾驶粤E×××××号大客车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至S347线139KM处时,与李文逸驾驶的粤R×××××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粤R×××××号小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赖建雄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原告如下损失:车辆修理费5296元;车辆事故折损费1000元;车辆误工补贴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500元;燃油费300元;交通费150元;以上各项合计共8246元。并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赖建雄在调解书生效后五天内支付5800元给原告邓志愿。二、原告邓志愿要提交以下资料给被告赖建雄:粤R×××××号小车的保单复印件、粤R×××××号小车行驶证复印件、李文逸驾驶证复印件、粤R×××××号小车定损单原件、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粤R×××××号维修发票原件。三、赔偿完毕后双方权利义务终结,双方不得就本案造成的损失再次主张。本案的诉讼费25元由原告邓志愿承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彩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雪珍附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帐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帐号:71×××45。如当事人要汇款该帐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案号附上,否则无法认定案号,无法入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