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23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张小亮与张盼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亮,张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2380号原告张小亮,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盼,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亮与被告张盼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小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小亮承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周 斌代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