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民初字第023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张小亮与张盼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亮,张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2380号原告张小亮,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盼,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亮与被告张盼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小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小亮承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周 斌代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