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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郏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张某、王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张某,王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郏民初字第208号原告王某1,男,1949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张某,女,1951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王某2,男,29岁,汉族,农民,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张某与被告王某2赡养纠纷一案,王某1、张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某1、张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新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永存 关注公众号“”